在美國知識產權證券化市場中,音樂版權證券化是僅次於電影作品證券化的第二大知識產權證券化品種,推行音樂版權證券化可以增強藝術家的變現能力,使藝術家擺脫對唱片公司的依賴。但是,在音樂版權證券化的過程中也面臨諸多法律障礙,如版權糾紛、發起人規定過於嚴格、特殊目的信托“破產隔離”的不確定性等問題。當下,我國推行音樂版權證券化的主客觀條件已經具備,可以採取一定措施,借鑒美國的成功經驗,消除我國音樂版權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法律障礙,緩解我國音樂產業的融資困境,促進音樂產業的繁榮與發展。具體而言,一是建立音樂作品版稅池,以減少投資於單一藝術家所帶來的風險。二是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減少版權糾紛,維護音樂版權人利益。三是明確規定公司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四是明確規定版稅擔保物權屬於無須登記的絕對優先權。五是建立特殊目的實體信托模式,實現“破產隔離”效果,同時修訂《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發行債券和受益憑證。
  (以上分別據《中外法學》、《法學論壇》、《法商研究》,文稿統籌:劉卉)  (原標題:音樂版權證券化面臨諸多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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