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澎湖民宿3月4日電 (記者 申冉 通訊員 雒呈瑞黃波)在公安系統內小有名氣的“偵查能手”、參辦過公安部交辦的多起大要案的公安幹警,卻利用職務之便“靠案吃案”,索賄近百萬貪得無厭。今天,南京市檢察部門公佈了該市一起公安幹警貪污受賄案件,犯罪嫌疑人、公安民警陳曉東因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國家財產79.7萬元,被判有期徒刑18年。
  當陳曉東被南京市檢察院反貪辦案人員帶進辦案詢問室時,似乎顯得毫新成屋不在乎。他十分熟悉檢察院辦案程序,面對辦案人員的詢問顧左右而言他,還故作輕鬆地問“你們什麼時候對我採取措施?”
  陳曉東原是南京公安系統小有名氣的“偵查能手”,參辦過公安部交辦的多起大要案,業務水平較高。據稱:這個人“匪氣很重”,很多他辦理案件中的當事人都“很怕他”SD記憶卡;他在單位人緣也不好,同事都不願意和他搭檔辦案,因此,他的搭檔變換頻率比較大。也有人認為他人緣不好是有意為之,因為他要利用搭檔頻繁變換後對案情的不瞭解來“靠案吃案”。
  辦案ssd固態硬碟高手“靠案吃案”
  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開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雷霆一號”專項行動,專門打擊虛開發票、偷稅漏稅經濟犯罪活動,陳曉東被抽調參與辦理該專項行動。在辦理某投資擔保公司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時,陳曉東扣押了涉案人員吳某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包和港幣6000元等物品,後在訊問期間,陳情趣用品曉東套取了吳某銀行卡的密碼。
  2007年年底,陳曉東讓人幫忙,從吳某銀行卡上分19筆取現79.7萬元。按照陳曉東的要求,幫忙者將其中的人民幣78.2萬元和陳曉東另提供的13.8萬元共計人民幣92萬元,存在陳曉東家人的賬戶上,剩下的人民幣1.5萬元現金則直接給了陳曉東。辦案人員在偵查中瞭解到這樣一個細節,為了順利取出吳某的錢,陳曉東曾讓幫忙者模仿吳某字跡簽名,當然字跡“模版”在辦案時可以輕易搞到。
  2006年11月,另一家投資擔保公司被扣押了1449萬元涉案款,該公司老闆吳某某找陳曉東幫忙,想拿回扣押款,陳曉東答應了。但陳曉東說自己是該扣押款的經辦人,想拿回錢需要打點相關人員,向吳某某索要拿回扣押款的20%。後來,陳曉東看吳某某不急於拿回扣押款,主動將好處費降到120萬元人民幣,但要求以現金方式先行支付。
  2010年10月,法院審理該案後將該筆款項中的400餘萬元非法所得罰沒,將剩餘的900餘萬元還給公司。陳曉東知道後,多次打電話告訴吳某某,這900餘萬元是在他的活動下才發還的,讓吳某某儘快將120萬元的活動費給他。吳某某見他這樣貪得無厭,就對他的索要電話錄了音。120萬元的活動經費也一直沒有支付。
  2011年7月,陳曉東認識的一位廣東老闆讓其幫忙撤銷一名涉嫌犯罪案件的老闆蔡某的網上通緝,陳曉東答應幫忙,但向對方索取了100萬元好處費,經過計價還價,最終對方答應給50萬元。後來蔡某來南京投案,陳曉東幫忙辦理了取保候審等法律手續,並告訴蔡某網上通緝已經撤消。此後,陳曉東多次向蔡某催要人民幣50萬元好處費,並將一關係飯店的銀行帳號用短信發給蔡某。蔡某因為已經投案並不想再掏錢,便以短信丟失為由沒有匯款。但陳曉東不依不饒,蔡某害怕他報複自己,只好借了朋友50萬元給了陳曉東。錢匯來後,陳曉東一直沒有提取,而是以借貸的形式提供給飯店使用。
  反偵查能力強卻難敵鐵證如山
  2011年,南京市檢察機關舉報中心不斷接到舉報人實名舉報陳曉東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的舉報線索。南京市檢察院經過評估後認為,該線索舉報內容的真實性、可查性較高,且初查時機較為成熟。同時,辦案人員也知道,陳曉東作為富有經驗的辦案民警,反偵查能力一定很強。
  果然,當他被帶到檢察院時,他顯得格外“輕鬆”,也許他想的是,憑他多年偵查工作經驗,什麼也不說,看檢察院能把他怎麼樣?在12小時後還得放人。
  可是當天當反貪辦案人員就向他宣佈了拘留決定,陳曉東有點慌了神,不明白拘留怎麼來得這麼快。這說明檢察院已經掌握了他犯罪的相關證據。但他依然不死心,在此後的訊問中,陳曉東表現出了極為不配合的態度,時而態度蠻橫、極力狡辯,時而閉口不言,當辦案人員將其犯罪證據擺在其面前時,他堅決否認自己的犯罪行為。
  檢察機關辦案人員之前曾收到過舉報人偷錄的陳曉東索賄錄音,擬再錄取陳的相似語音進行比對、甄別,但陳曉東覺察後一直不配合,而且警惕性非常高。據辦案人員說,最後在宣佈逮捕決定時,趁陳曉東慌亂之際才成功取得。經比對,確認舉報錄音是真實的。
  辦案中,對於私自提取吳某扣押款的犯罪行為,陳曉東辯解說,扣押的隨身物品交給了專案組保管,他本人從未讓任何人取過吳某銀行卡上的錢;對索取的蔡某的50萬元好處費,他辯解說這50萬元是他與廣東老闆合開一家投資公司,先行支付的費用。但不管他多巧舌如簧,在如山鐵證面前,他只能接受法律的製裁。
  數罪並罰被判有期徒刑18年
  經法院開庭審理,法官對陳曉東的無理狡辯均予以了駁斥,對檢察機關偵查認定的事實全部予以認定,且所有證據均合法有效。最終法院以被告人陳曉東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國家財產79.7萬元,(按法律規定,由國家機關保管的私人財產,以國家財產論)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曉東有期徒刑13年,沒收財產50萬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沒收財產人民幣80萬元,並追繳全部犯罪所得。
  被告人陳曉東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請求,決定維持原判決。(完)  (原標題:公安幹警借查案勒索受賄 貪污70餘萬被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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